公司党总支学生党员发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对本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制度。
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发展党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遵循有计划发展的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教育上,坚持“早选苗、勤教育、严培养”,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完善公司党支部理论学习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办事,认真执行公示制,逐步扩大群众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党员发展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
第四条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逐步扩大学生党员的比例,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使大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五条党总支在公司党委领导和组织部的指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认真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和一贯表现,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严把“入口关”,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六条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必须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形式的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大学生,公司党支部的相关领导老师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指出努力方向。
第九条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生,党支部要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党小组提出是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党总支、党支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入大学前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的培养和考察后,要在全体团员民主推荐、分团委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全体党员讨论,由党支部进行全面的考察,确定预备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对大学生预备党员的发展要求: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必须经过公司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学习态度端正,成绩稳中有升,学习成绩名次一般不低于全班半数;综合测评名次一般不低于全班半数;团员推荐票数一般要超过半数(以团员大会应到人数为准)。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党支部通过政治审查,要依照政审的内容形成一份综合政审材料,附上调查材料,以备审批时,上级组织审查。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在政治审查中,要进行有必要的外调。外调包括直接派员外调和函调,直接派员外调一般适用于市内的外调对象。
第十六条函调一般适用于外省市的外调对象。由本单位党组织填写《函调证明材料信》,开好发往函调对象所在部门上级党委组织部(处)的信封,同意由本单位党组织盖章后发出。
第十七条:外调的对象:预备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协保,外调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
第十八条确定发展对象。在对预备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合格后,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发展对象名单及综合考察意见上报党总支审核。
第十九条对于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发展对象,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其所有材料,并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对于确定的的党员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便群众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党总支要认真调查核实,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如无异议,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接受预备党员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是每年的1月和6月。我系党总支在严格审查确定发展对象材料的基础上,同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确立以来的表现和最近一次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最终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经公司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如实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第二十五条召开支部大会。大会的主要程序:发展对象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主要优缺点、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一般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全体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大会,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应到会的半数应该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发现入党动机不端正的;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在学生中意见较大的;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有大幅度下滑的;未参加党校培训或未取得结业证书的;未列入本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有其他不宜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色,为学校的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入党时条件可以灵活掌握,但是必须由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请示,经批准后发展。
第二十九条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组织员谈话。党总支在审查学生预备党员前,要指派领导班子成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三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并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后,上报党总支审批。系党总支在审批前,要如实填写《党员发展情况呈报表》,并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一起上报组织部备案审查。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必须召开专门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表决结果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表决有效。审批时,要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后,要将《入党志愿书》报组织部,送交公司党委核准盖章。
第三十二条组织预备党员宣誓。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组织部复审批准后,党总支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所在支部,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校组织部批准的,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要用谈心、听取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考察。
第三十五条加强新入校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党支部审查并签署表决意见后,将《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报公司党委审批,审批结果由组织部通知党总支。接到通知后,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要与转正的对象本人谈话,并向全体大关宣布。
第七章 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出具体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相应的培养考核办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把提高新党员的质量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第三十九条要严肃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组织纪律,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党员的发展质量,维护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十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司党总支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